关于推进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若干措施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六安开发区管委经贸科技局 发布时间:2020-03-09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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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推动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提高开放发展质量,助力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1.加大利用外资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涉及外资发展方面的相关资金优先用于国家级经开区引进世界500强、全球行业龙头企业、隐形冠军等外资企业工作激励,着力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试点。(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2.提高对外贸易水平。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推进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推广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管理模式,优化通关作业流程。(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海关)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合肥海关、省商务厅)优先在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合肥海关、安徽银保监局)

二、推进更大力度改革创新

3.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发布国家级经开区赋权清单,依法下放经济管理审批权限。按照“权责一致、职能匹配、能放皆放”原则,做到应放尽放。在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成果基础上,扩大在国家级经开区试点范围。(省委编办,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推行区域评估。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立足自身发展方向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4.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各地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省委编办,各市人民政府)国家级经开区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开发公司,负责管理范围内投融资、建设、运营、招商及企业服务等,符合条件的开发公司可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开发公司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共同参与建设运营,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5.完善薪酬激励机制。国家级经开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按程序建立人事和薪酬制度,薪酬总额与经济发展、税收增长、辐射带动作用挂钩。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的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可对聘用人员实施年薪制,试点推行年金制。国家级经开区可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业绩考核办法,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6.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开发区干部在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中出现的失误或偏差,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容错,营造支持创新、宽容失败、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各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落实)

三、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7.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省级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发展国家级经开区重大产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落实省“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重大创新政策,对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技术团队和招商团队(指引进省外项目的招商团队)100—300万元奖励;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投入、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发试制投入按省“三重一创”政策进行补助,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按省“三重一创”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促进开发区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8.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国家级产业基地。充分发挥世界制造业大会平台作用,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企业承担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拓展开发区发展产业集群投融资渠道。(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9.大力推进服务业发展。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充分发挥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作用,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发展精准医疗、智慧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建设与产业创新匹配的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生活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物流、现代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人民政府)

10.加快推动园区绿色发展。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绿色园区,到2020年全省75%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循环化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依法简化国家级经开区重大项目环评内容。对国家级经开区内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采取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环境管理达到A级绩效的企业不实施错峰等减排措施。(省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11.推动发展数字经济。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建设智慧园区,吸引各类投资共同参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信息安全、量子通信等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研究机构开展关键技术攻关。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加快人工智能与智能语音产业集群发展。鼓励优质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数据资源局,各市人民政府)

12.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加大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经验。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对国家级经开区建设科技企业(专业)孵化器、加速器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载体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年度工作绩效情况,省择优给予奖补。(省科技厅)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省税务局)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1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国家级经开区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实施专利质量提升行动,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转让转化,对国家级经开区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可达100万元。加大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拓展对内对外合作

14.建设国际合作园区。扩大国际合作产业园创建范围,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规划建设开放水平高、产业结构优、科技创新强的国际合作产业园。对国家级经开区举办国际合作投资促进活动给予政策支持。(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支持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产业园运营,建设国际化社区、医院等生活配套设施。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降低服务门槛,放宽项目条件,提高审批效率,提供国际合作产业园金融服务。(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市人民政府)

15.强化招商引资保障。经外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家级经开区招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纳入计划管理,不受批次限量管理。对开发区招商团组因公临时出国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省外办,各市人民政府)

16.促进合作交流共建。加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产业协同发展,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开展园区合作、项目对接。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争创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资源要素保障

17.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省调度的重大项目,安排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保障。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可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注重提高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和容积率。鼓励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除依法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省自然资源厅)

18.降低要素资源成本。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国家级经开区可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成立售电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代理园区内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以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环保”,全面提升我省开发区集中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19.完善人才政策保障。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在国家级经开区试点建立境外人员管理服务站,对开发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对符合申请加急条件的外籍人员,缩短签证签发时限,实现即时办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鼓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到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向国家级经开区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江淮优才卡,持卡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支持就业带动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就业创业人员,鼓励各地创新举措,给予适当购房、租房补贴或提供人才公寓、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对国家级经开区建设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安徽青年创业园给予园区相应资金补助。对开发区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可在有关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其他省级以上开发区可结合工作实际按规定参照执行。省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商务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