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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收取
留言时间:2022-07-27 09:04:42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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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 六安开发区管委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新房交房一年多了,一直没拿钥匙,现在准备拿房了,物业要求按照交房日期补缴全额物业费,这个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么?
六安开发区管委
回复单位:市开发区管委
发表于:2022-07-29 18:11:03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表示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六发改价格[2021]197号)目前六安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没有正在执行的未入驻住户物业费优惠政策,综上,物业服务企业要求补缴物业费不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联系电话:0564-363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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