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调整意见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调整意见及实施依据 |
| 1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 部门 |
移出,(开发区无审批机构承接)依据是《关于调整六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六环 [2025]37号>》规定市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具体工作。 |
| 2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 部门 |
移出。依据《安徽省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规定,除由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
| 3 | 中医诊所备案 | 其他权力 | 卫生健康 部门 |
移出(社会事务剥离后,已经移交给金安区卫健委) |
| 4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应急管理 部门 |
移出,(社会事务已划转至金安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 5 |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 公共服务 | 应急管理 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有关文件证明,如“信用中国”直接打印,不用开具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
| 6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7 | 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8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9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10 | 企业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11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场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12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场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13 |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企业批件补办 | 公共服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14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市管理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社会事务剥离后,已经移交给金安区住建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 15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其他权力 | 城市管理部门 | 移出,(社会事务剥离后,已经移交给金安区城管局)。《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16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营业地址、持有 5%以上 20%以下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其他权力 | 金融监管部门 | 移出,根据2025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赋权指导目录》动态调整。 |
| 17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新承接 |
| 18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新承接 |
| 19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新承接,房地产开发区企业二级资质审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0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2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新承接,省级下放二级资质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 21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权力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新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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