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特种作业无证上岗,企业被罚4000元
为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应急和城市管理局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情简介:2026年7月1日,六安开发区应急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钢构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邓某某(焊工)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该无证人员特种作业,限期完成整改。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作出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改正,对该钢结构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特种作业(电工、焊接与热切割、高处作业等)风险高,一旦操作不当极易引发触电、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强制性要求。部分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安排未取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漠视安全风险。本案结合违法情节、整改态度,依法适用裁量基准予以处罚。处罚不是目的,核心是倒逼企业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严格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杜绝无证上岗。
安全提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严格核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有效期,严禁无证、证件过期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正规培训考核,做到先取证、后上岗;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三违”行为,从源头防范事故。
智能问答
首页
政务资讯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经开区
皖公网安备 3415030200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