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在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预算决算;
3.“三公”经费;
4.保障性住房;
5.环境保护;
6.安全生产;
7.征地拆迁;
8. 区发展环境;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要全部在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简报、便民手册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