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我区公布了《六安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六开管办秘〔2017〕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帮助公众了解政策主要内容,现作出如下解读。
一、问:申请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六安开发区范围内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资产在5万元(含)以下;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房改等优惠政策;
3.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六安开发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首次新就业无房职工;参加工作1年(含)以上5年以下(含),且正式办理录(聘)用手续;
2.申请人在六安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且在六安市范围内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新就业职工为大中专毕业生(含高中)、退伍军人等。
(三)住房困难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六安开发区范围内,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经人社部门备案;
2.申请人在六安城区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且在六安城区未租住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开发区管委批准,可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1.管委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开发区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经管委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4.经管委批准的重大招商企业住房困难群体。
二、问:不具备申请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答:(一)住房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含)平方米
2.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或待领取拆迁补偿款的;
5.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二)资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产(不含房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现金、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
3.其他资产。
三、问: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是多少?
答:(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管委批准的2元/月·平方米(不含物业服务费、水电等费用)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新入住且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承租户,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按1元/月·平方米收取租金。
四:问: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六开管办秘﹝2015﹞33号)的区别在哪里?
答:《方案》内容基本上是根据《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六开管办秘﹝2015﹞33号修订,是依据目前开发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大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仅对原《方案》第二(一)4条“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进行了实质性修改,修改为“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或待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切实解决拆迁户的住房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