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工委管委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1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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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管办秘〔201728

 

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方案》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612日                 

     

六安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为完善六安开发区住房保障体系,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六安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对象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六安开发区范围内常住户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资产在5万元(含)以下;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房改等优惠政策;

3、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六安开发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首次新就业无房职工;参加工作1年(含)以上5年以下(含),且正式办理录()用手续;

2、申请人在六安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且在六安市范围内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新就业职工为大中专毕业生(含高中)、退伍军人等。

(三)住房困难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六安开发区范围内,已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经人社部门备案;

2、申请人在六安城区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且在六安城区未租住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已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四)特殊群体。住房困难特殊群体,经开发区管委批准,可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1、管委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开发区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经管委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4、经管委批准的重大招商企业住房困难群体。

二、资产认定

(一)住房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含)平方米

2、已承租公有住房的;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等)不满2年的;

4、待入住拆迁安置住房的或待领取拆迁补偿款的;

5、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二)资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产(不含房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现金、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

3、其他资产。

三、申请材料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提供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原件);

4、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权属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6、其他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优抚证等)。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和居住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属大中专毕业生(含高中)、退伍军人的,应提交毕业证书、退伍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录(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企业中的新就业人员)(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6、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三)住房困难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在六安开发区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且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或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在主城区无住房证明、房屋档案查询证明,租赁住房协议(原件)。

四、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坐落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家庭资产,不得隐瞒、虚报或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2、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当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社会发展局。

3、审核。社会发展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房管局。

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社会发展局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房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住保办)在管委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状况,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保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五、分配管理

区住保办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应当在管委网站公布。对未摇中的申请人,按轮候有关规定转至下一轮次分配。

对符合条件低保、低收入、优抚对象等住房特殊困难群体,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六、签订合同

摇号分配后,区住保办应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分配通知书。申请人持分配通知书与六安东城经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租金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管委批准的2/·平方米(不含物业服务费、水电等费用)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新入住且属城市低保家庭的承租户,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按1/·平方米收取租金。

八、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材料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由区住保办作出取消分配资格,责令其限期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人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由区住保办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住房等情况。原申请、审核机关应按规定对承租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房产等情况进行调查、信息比对和审查,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审查结果应当公开。

(四)区住房保障、社会发展、村居、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东城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依法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管委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提高办事效率,严格办事时限,按规定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后期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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