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若干规定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开发区招商局发布时间:2018-11-1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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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管〔201862

 

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励若干规定》已经两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1119日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

奖励若干规定

 

为打造“工业强市主阵地、高质量发展增长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国家级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用地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土地价格根据类别、区位,按照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挂牌价出让。央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外企投资的工业项目以及高科技、高附加值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可适当降低。

2.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容积率不低于1.2、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大于20%的基础上,项目在协议约定建成期内建成,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000元奖励,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的工业项目,参照项目用地实缴土地出让金50%的标准,给予产业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参照项目用地实缴土地出让金70%的标准,给予产业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三、项目建设奖励

1.鼓励早开工。工业项目一般应于土地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以约定的开工时限为标准,实质性开工每提前1天,给予5000元奖励。

2.鼓励早竣工。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可研、环评、安评、勘察、设计等费用)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含)—5亿元(不含)、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四、税收贡献奖励

工业项目自约定时间投产年度起,按以下亩均税收贡献标准,连续5年给予开发区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留成部分超额累进奖励:5-10万元部分,奖励50%10-15万元部分,奖励60%15-20万元部分,奖励70%20-25万元部分,奖励80%25-30万元部分,奖励90%3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00%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用水管网分摊费,用水、用气(汽)开户费,施工临时用电设备及安装费,移栽树木、开设道口费用,均由开发区财政承担;项目用地“七通一平”(路通、水通、电通、排水通、排洪通、电讯通、气通和场地平整达到施工条件)由开发区管委负责实施;生产性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免收,与生产相关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先征收后减半扶持。

六、融资补贴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新增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工业项目,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投产2年内支付的贷款利息金额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给予重资产建设奖励,奖励金额以租赁费为总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产生税收年度起以50%连续奖励3年。

七、利用标准化厂房(含闲置工业厂房)奖励

1.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含闲置工业厂房)的工业项目,年实缴税收达200/平方米,按企业当年已支付租金的40%给予补贴;年实缴税收达300/平方米,按企业当年已支付租金的60%给予补贴;年实缴税收达400/平方米,按企业当年已支付租金的80%给予补贴;年实缴税收达500/平方米,按企业当年已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补贴。

2.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含闲置工业厂房)且6个月内实现投产纳税的工业项目,交易契税按投产后2个年度内缴纳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0%奖励,总额不超过交易契税总额。

八、并购奖励

1.鼓励央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外企并购园区企业。园区企业为被并购而完善手续或新设股份公司,因工商变更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资产转让等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的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并购完成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全额奖励。

2.央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外企收购园区企业股权,由园区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九、人才奖励

1.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国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投资的工业项目,其高级管理人员、研发团队核心人员(合计不超过10名)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对开发区贡献额的100%,自企业投产年度起连续3年奖励给个人。     

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开发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评定后分级一次性给予20-10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支持。

3.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注册成立实体公司,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2年,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企一议

总投资5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央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外企投资的工业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工业项目;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盘活园区闲置资源的兼并重组类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新项目,不溯及既往;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六开管〔2017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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