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6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6项制度的通知
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
现将《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六安开发区政策解读制度》、《六安开发区舆情回应制度》、《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和《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共6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22日
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有效、安全,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因公开程序不严密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六安开发区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检查审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五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具体种类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为准。
2.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3.公文起草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选择或者简述不予公开理由。
4.管委办公室是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草拟公文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信息提供人员提出信息公开属性。
2.信息提供人员所在部门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
4.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同上
第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五)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泄密或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开发区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3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出台开发区规范性文件,以开发区管委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三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公开平台。六安开发区管委政府信息公开网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开发区管委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
第五条 职责分工。管委办公室统筹管委政策解读工作,并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在起草开发区规范性文件、以开发区管委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
(三)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六安开发区管委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工委管委办审查。
第七条 队伍建设。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八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安开发区舆情回应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舆情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六安市政务公开办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政务舆情管理工作。包括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回应、总结等工作。
第三条 六安开发区管委政务舆情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科学有效、双向互动原则。
第二章 巡查监测
第四条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实时对主要门户网站、活跃论坛、微博、新闻讨论板块及传统广播电视纸媒等进行日常监测,特别要做好突发舆情监测,全面掌握了解舆情动态,及时捕捉涉及六安开发区工作的舆情言论。
第五条 舆情监测人员以政务舆情日志形式,认真收集整理和记录每日舆情动态,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反馈”的全方位舆情监测体系。
第三章 分析研判
第六条 根据收集舆情内容、影响范围、公众关注度、社会反响程度、媒体介入度等,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发展趋向,即时进行舆情风险评估,分等级建立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
第七条 对敏感政务舆情,应迅速组织六安开发区负责宣传、应急、政府信息公开等部门及舆情涉及相关方面协调会商,分析判断舆情级别和程度,及时提出预判处置意见,并按程序报审。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按照“归口报送”原则,及时向对口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第四章 应对处置
第八条 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确认事实、积极回应、主动引导”的原则,规范舆情办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舆情出现后,及时组织核查舆情反映的相关问题,立即启动舆情处置程序,对经核查属于不客观真实的负面政务舆情,及时澄清事实真相,积极引导舆论,控制舆情升级、扩散和蔓延;属于真实情况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处理方案,限期解决问题并通报办理处置情况。
第十条 加强与相关单位和部门沟通联系,建立灵敏高效的协同联动机制,努力构建起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章 公开回应
第十一条 加大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公开力度,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和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正确引导作用。
积极利用六安开发区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拓展政务信息发布和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十二条 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召开新闻发布会、健全重要政策法规解读机制等形式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确保舆情平稳。
第六章 总结评估
第十三条 定期根据舆情发生、传播、处置情况及其他区域、其他单位舆情处置的成功做法,梳理总结和借鉴,把好经验、好思路、好做法转化为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工作的实际举措。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应加强政务舆情管理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公信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管委办公室负责统筹日常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
(二)加强分工协作。明确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工作任务,形成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完成的良好工作氛围。
(三)加强学习培训。加大相关工作人员技能培训,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有效沟通和良性互动,进一步提升舆情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督查考核。将政务舆情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相关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和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对在舆情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加强信息发布。优化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对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主动、及时、全面公开,特别是规范性文件与解读、“放管服”改革、发展环境、三大攻坚战、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大事项决策预公开、公共服务与民生、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突发事件及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牢牢把握信息发布主动权,增进公众对教育、体育工作的理解和了解。强化新媒体信息公开功能,优先发布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重要作用,正面回应,积极引导,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个月内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起。
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
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及时解决群众举报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开发区管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都可以举报。
第三条 属于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是:
1、不主动公开属于本单位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2、不及时更新本单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3、不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不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6、在受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公开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工作,开通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监督。受理投诉或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填写《举报登记表》。
第五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处理情况要在规定时限(依照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限)以适当形式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政务公开办公室举报;对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六安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管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有特殊情况时应随时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公开并完整、及时、准确;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监督举报箱,定期通报情况,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多渠道、多形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对在监督检查活动中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进行分类梳理,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及时进行反馈。
第七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