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开工〔2023〕35号
关于印发《六安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
《六安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已经六安开发区2023年第21次两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安开发区工委
六安开发区管委
2023年11月1日
六安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规范工作程序,促进工委管委各项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务院工作规则》《中共安徽省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共六安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坚持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健全完善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坚持守正创新,优化思想方法、改进工作方法,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不断提高工委管委效能。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二、组成人员职责
(一)工委组成人员: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管委组成人员:管委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管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工委管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工委、管委的工作,并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工委管委领导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同时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主动从工委管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支持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工委管委领导的工作。
(三)工委管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在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领导下,负责处理工委管委的日常工作。
(四)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出国访问、脱产学习、进行招商引资和外事活动等离市期间,受其委托,由副书记或副主任顺位主持工委管委工作。
(五)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委管委安排,认真履行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议事制度
(一)会议制度。工委管委实行工委管委全体会议(领导干部会议)、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和工委会议、工委管委会议(简称“两委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委管委工作例会(简称“两委工作例会”)、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遗留问题处置会议)和工委管委专题会议。
1.工委管委全体会议(领导干部会议)由工委管委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决议、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讲话精神;
(2)通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事项,部署或总结工委管委重要工作;
(3)进行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环节相关工作和通报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可安排部门相关人员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2.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由工委管委领导组成,由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2)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政策、文件、会议精神等;
(3)集体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学习研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课题;
(5)需要提交会议集中学习的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由工委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在周一召开,每月至少召开1次,工委管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3.工委会议由工委领导、工委管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工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定期听取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思想和意识形态、组织、基层(非公)党建、纪律检查、政法、重大风险防范等方面工作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听取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以及上级督察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汇报,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等重要事项;
(4)研究以工委、工委办名义印发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5)讨论和决定基层(非公)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6)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7)对应当由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由工委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在周一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管委领导和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4.两委会议由工委管委领导、工委管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市重要决策部署,研究落实措施;
(2)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包括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重大改革事项,政府类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点地块征迁安置,重要民生问题等;
(3)研究以管委、管委办名义印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4)研究决定招商引资“一事一议”项目的优惠政策;
(5)研究确定全区年度评比及奖惩等相关事项;
(6)研究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追加及调整,重要国有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采购等;
(7)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确实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工委管委领导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两委会议报告;
(8)研究需要两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议由工委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在周一召开,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涉及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应提前3天送达与会人员。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委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5.两委工作例会由工委管委领导组成,由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具体指示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2)沟通交流工委管委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3)对已有预算安排且符合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5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4)听取各部门涉及全局性的工作汇报;
(5)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会议由工委管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原则上每周一召开,工委管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人事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6.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遗留问题处置会议)由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或授权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社会稳定事项、历史遗留问题或征迁遗留问题等专门事项。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信访办负责组织,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管委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7.工委管委专题会议由工委管委领导按照工作分工或工委管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经工委管委领导授权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工委管委工作中的其他专门事项。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事要求。
1.提请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和工委会议、两委会议、两委工作例会学习或讨论的议题,由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协调和审核后提出,工委管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后按程序报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确定。各部门提请讨论的议题和需要决策的事项,要在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同时充分征求工委管委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达成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要问题处置的,应同时征求管委法律顾问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未经协调一致的事项,不得仓促上会;对会议讨论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或对决策事项意见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议。
2.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工委领导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工委领导到会;工委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如涉及工委领导或其亲属时,工委领导本人应当回避。
3.工委会议和两委会议的纪要,由工委管委办公室起草后,按程序报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其他工委管委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确需印发纪要的,由会议承办部门起草后,按程序报召集会议的工委管委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工委管委主要领导审定。部门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原则上不印发纪要。
4.工委管委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工委管委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向召集会议的工委管委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5.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各类会议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三)决策实施。
1.根据会议制度作出的决策,由工委管委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工委管委领导必须坚决执行工委管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市委报告,在没有重新作出决策前,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工委管委的讲话、报告或发表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言论,应当事先经过会议审定或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工委管委集体决定精神。
3.根据会议制度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的工委管委领导协调后,报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正式决定前,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其他工委管委领导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工委管委集体研究决定。
4.根据会议制度决定的事项,由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交办给承办单位抓好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纳入月度重点工作效能点评。重大事项由分管的工委管委领导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落实意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工委管委及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公文处理
(一)报送工委管委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均由工委管委办公室统一登记后呈请领导阅批。除工委管委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工委管委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未经公文流转程序报送的公文,工委管委领导不予签批,工委管委办公室不予传递、存储;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拟文单位。
(二)各部门报送工委管委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工委管委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且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区内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呈报的请示性事项,必须先上报工委管委主管部门,由工委管委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确需工委管委研究解决的,由主管部门牵头提出拟办建议以部门正式公文上报工委管委办公室,经工委管委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
(四)报送工委管委审批的公文,工委管委办公室要提出办理意见,按照工委管委领导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其他工委管委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凡需要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的公文,分管负责同志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五)以工委管委及工委管委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签发程序。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依规严格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六)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工委管委或工委管委办公室名义发文。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需制发的配套文件,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抄照搬。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应少发或不发简报,确需报送的,原则上最多只向工委管委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推广电子公文,除依法需要保密或确需纸质传输的外,文件和简报资料一律通过协同办公系统进行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五、监督制度
(一)工委管委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工委管委报告。要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有诉必应。要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工委管委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群众和企业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群众和企业家监督。认真办理“重畅决”+民声呼应、“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反映的问题,解决合理诉求。工委管委领导要阅批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六、工作纪律
(一)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忠专实、勤正廉”。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工委管委领导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做到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化解矛盾。
(三)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重大决定、招引或处置重大项目等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情况要专题报告。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等,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四)工委管委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工委管委各部门发布涉及工委管委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工委管委报告。
(五)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出市,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委管委分管领导、工委管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外出招商、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并在工委管委办公室备案。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市,应事先向工委管委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工委管委办公室报备,由工委管委办公室汇总后,向工委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提高专业化能力,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市场化意识素质能力,善用市场的逻辑谋事、资本的力量干事、平台的思维成事,注重利用专业力量、智库机构等方式开展重要工作研究谋划,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八)工委管委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各项工作。
七、其他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7日印发的《六安开发区工委管委工作规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