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开发区管委发布时间:2025-08-26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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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管办〔2025〕8


管委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垂管机构:

现将《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8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实现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由条线化管理向整体化管理转变,规范项目立项、采购、实施和监督管理,建立高效、协同、有序的一体化建设管理模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管委各部门、各事业单位、各垂管机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管委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政务信息系统相关服务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开发服务、通用正版软件服务、运行维护费用、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和第三方服务等。不纳入管委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详见附件。

1基础设施服务包括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其中,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是指政务网、政务云等基础设施服务,专业基础设施服务是指管委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基础设施服务。

2软件开发服务包括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其中,公共支撑平台开发服务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开发服务,通用软件开发服务是指普遍通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专业软件开发服务是指管委各有关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政务信息系统开发服务。

3通用正版软件服务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杀毒软件、虚拟化软件、数据库等通用软件服务。

4运行维护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5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政务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治理、安全运营等服务。

6第三方服务是指与政务信息系统相关的咨询、监理、测评、安全等配套服务。

(三)项目建设遵循“需求牵引、适度超前、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通过安徽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全流程监管。

(四)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1为企服务中心负责规划实施全区基础性资源及能力底座、数据中枢类项目建设,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项目审批、组织实施;依托市级专家库开展专家评审和咨询工作;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申报、招标建设、实施管理、自评价等工作。

2经济运行局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审查;负责将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列入年度全区政府性投资计划。

3财政局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经费以及年度运维经费预算的审查论证工作;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的保障;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及造价咨询工作管理办法》(六开管办〔202322),参与项目审核与监督。

4工委管委办公室参与政务信息化项目关于网络安全建设内容的方案审查论证;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密码应用方案的审查及国产密码应用、政府采购国产替代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谋划,提出设计需求,在为企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指导下做好项目的详细设计、招标采购、建设实施、数据共享、质量监督、验收评价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6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五)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划

(六)为企服务中心根据数字政府建设要求、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有关部门建设需求,制定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计划。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计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政务信息化专业规划,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必备条件。公共数据资源编目、共享的范围、程度,网络安全建设规范性,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性是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七)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做好增量系统和存量系统的衔接,对于需要单位间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统筹制定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并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

(八)为企服务中心牵头建立政务信息系统动态管理机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运行维护、运营以及升级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1未通过为企服务中心审核,未纳入管委政务信息化建设任务计划或部门专业规划的新建项目。

2未按要求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共享数据或存在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

3未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不满足集约化部署要求,未按照要求统一部署在智慧园区云平台,未将公共场所视频资源接入管委汇聚平台的政务信息系统。

4应在却未在全省一体化平台申报或已申报未通过的项目。

5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6不符合检测与验收相关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

7不符合国家、省、市信创政策的政务信息系统。

三、立项

(九)计划申报为企服务中心于每年7月开展项目计划申报工作,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前做好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谋划并在8月底前于全省一体化平台完成项目清单申报,并同步报送为企服务中心审核。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概算组成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设备参数、业务流程、技术架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由为企服务中心统一审批:

1新建、升级类项目,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为企服务中心审批,其中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还应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批;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编制建设方案,报为企服务中心审批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2运维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运维方案,由为企服务中心会同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工委管委办公室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集中审查论证,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

(十)审查论证。每年 7-9月份,由为企服务中心会同财政局、经济运行局、工委管委办公室组织专家或三方机构开展集中审查论证,形成最终项目计划报管委会审定,其中新建、升级类项目还需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项目论证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十一)项目批复。为企服务中心结合相关政策发布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对新建、升级类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报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根据省、市数管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意见,对建设单位下达批复。经济运行局将项目计划列入年度区级政府性投资计划,财政局对应安排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专项资金。

(十二)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确需新增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管委专题请示批准后加入年度项目计划统筹管理。

四、实施

(十三)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监督项目建设质量、执行效果,按要求开展项目的检测与验收工作,组织项目验收评价,并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监理。

(十四)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明确数据“三清单”。: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数据责任清单,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坚决打破部门意识,坚决打破“信息孤岛”,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数据共享共用。

(十五)原则上投资预算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引入监理服务。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含密评),费用纳入该项目预算。

(十六)当出现项目变更且影响项目投资的,需报管委批准后,按程序进行合同备案。

五、验收

(十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内部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后开展1-3个月的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将存在问题全部处理结束后形成试运行报告向为企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初验报告、软件功能性能测试报告(CMA/CNAS)、运维协议、数据“三清单”、监理报告、等保测评报告、密码应用评估报告、系统功能确认单、试运行报告及数据库最高管理权限、源代码、标准接口等。采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无需进行符合性审查,由建设单位自主组织验收。

针对新建、续建类项目,为企服务中心在审核通过后,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在验收通过后出具最终验收报告。

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须以电子文档形式将项目全过程文档报为企服务中心备案。

(十八)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须及时协调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延期评估,并据实完成项目延期流程,在提出验收申请前报为企服务中心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十九)项目资金支付按照管委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六、运维

(二十)为企服务中心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项目运维情况按年度报为企服务中心会备案。

(二十一)由财政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归管委所有。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七、监督

(二十二)为企服务中心对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质量、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应用效果、信息安全、共享开放、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总体监督。可根据需要委托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绩效评估,项目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预算。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并纳入管委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十三)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处理。

八、附则

(二十四)本办法由为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不纳入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

   

附件

 

不纳入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畴的类别

 

 

项目内容

说明

1

智能建筑类

1.1

智能建筑类建设及维护服务

无需自定义开发的智能楼宇及物业管理系统,含楼宇空调控制、设备监控(不含视频监控)、智能照明、能耗计费、停车场管理、车辆管理、门禁、电子巡查、无线对讲、广播等设备与系统(此类系统应随基建装修类项目一并申报及开展)

2

办公及会务类

2.1

桌面办公设备及耗材采购

办公计算机、平板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传真机、移动存储、录音笔、光驱刻录机、碎纸机等桌面办公设备及其零配件(备件)和耗材

2.2

其他一般办公设备的采购

投影仪、数码相机、摄像机、显示设备(含电视)、话筒、扩音器、音响、视频会议主机等一般办公设备的独立采购

3

通信类

3.1

室外通信工程建设及其维护等配套服务

通信基站、通信台站等通信站点,应急通信设备等

3.2

日常办公用网费用

互联网宽带服务等

3.3

 

流量卡等采购及租赁

非政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流量卡、物联网通信卡等

4

专业类

4.1

业务工作所需专业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

专业自动化设备、设施运行监测监控设备机械设备、飞行器、机器人、检验检测仪器仪表、警用软硬件等专业应用设备

4.2

科研类系统及软硬件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

支撑科研用途(含实验)的系统及其包含的软硬件设备

4.3

课堂教学类系统及软硬件设备的采购及维护服务

支撑课堂教学用途(含实验)的系统及其包括的软硬件设备。包括实训室及配套设备、实训软件、计算机、工作站(如满足视频制作、绘图、三维等设计需求)、摄影摄像设备、演播设备及软件、移动录播设备、扫描仪、绘图仪、打印机、智能交互式触摸显示设备(电子白板)、投影仪、灯光音响设备扩音广播设备等

5

运营类

5.1

业务运营服务

人工坐席(客服)、内容编辑及发布、业务推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市长热线、市长信箱)等业务运营服务

5.2

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APP、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新媒体、网上展馆、题库、视频、课件等数字内容制作服务华

5.3

档案电子化服务

档案扫描、归档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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