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开发区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六开管办秘〔2025〕6号
各相关单位:
《六安开发区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25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4月23日
六安开发区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工委管委重点工作部署等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跨部门监管协同水平提升与执法效能优化,以“大综合一体化”改革为牵引,构建“年度执法计划+综合查一次”融合机制,通过统一时间、统一对象的集中检查,破解重复执法、随意执法等难题,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推动形成“精准高效、协同规范、无事不扰”的监管常态。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事项清单
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全面梳理本部门监管行业企业情况,明确联查部门、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编制重点行业联查清单及执法检查事项清单(附件1、附件2)。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牵头单位:工委管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
(二)合理制定计划
1.制定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清单,整合检查对象信用评价结果、日常监管及风险等级评定等情况,由应急和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共同编制开发区年度“综合查一次”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报工委管委办公室备案。(牵头单位:应急和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
2.强化计划刚性约束。设定差异化执法检查频次及年度上限,未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的企业主体,原则上不得擅自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同一检查对象,按照最低限度满足监管需求,达到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再对其开展检查。同一检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已接受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的,原则上不再对其开展检查。若确需对年度执法计划外的企业主体进行检查或达到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的企业主体再次进行检查,须提前向管委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工委管委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
3.触发式检查特殊规定。投诉举报线索查处、上级交办转办、有关单位移送、应急突发事件、重要时间节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临时事由触发的执法检查事项,实行事后备案和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月汇总本领域当月触发式检查情况并报工委管委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
(三)规范实施流程
1.规范检查程序。除依法不予公开和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原则上应于检查7日前发放检查告知书和检查事项清单,5日内出具检查结果告知书,1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复核。特殊情况按行业领域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
2.及时督促整改。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对轻微问题现场指导被检查对象整改,一般性问题限期15日内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并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各执法单位)
3.纳入督查问责。将“综合查一次”落实情况纳入执法部门督查督办事项,由工委管委办公室联合组织人事部对相关事项进行督查,对推进不力、违规重复检查等情况及时督查预警。对落实“综合查一次”工作中,严重履职不力或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移交纪检监察办公室依规依纪进行问责处理。(牵头单位:工委管委办公室,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人事部)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协作。推行“综合查一次”是加快建设法治园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综合查一次”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注重末端,精准发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严格执法纪律。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和相关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得接受检查对象的宴请、礼品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要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渠道深入宣传“综合查一次”的重要意义、落实进度及工作成效,提高市场主体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高质高效、规范有序运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六安开发区“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
2.“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
六安开发区“综合查一次”重点行业联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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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行业 领域 |
牵头部门 |
联合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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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危险化学品及化工领域 |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4、8、12次 |
触发性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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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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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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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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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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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联合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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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贸领域 |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
应急和城市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4、6次 |
触发性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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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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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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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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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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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行业领域 |
牵头部门 |
联合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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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燃气、供热和城市供水领域 |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
应急和城市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4次/年 |
触发性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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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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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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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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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行业 领域 |
牵头部门 |
联合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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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生态环境分局 |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4次/年 |
触发性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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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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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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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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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行业 领域 |
牵头部门 |
联合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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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一般排污单位 |
生态环境分局 |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次/年 |
触发性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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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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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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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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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行业 领域 |
牵头部门 |
联合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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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业企业 |
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
应急和城市 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4次/年 |
1.触发性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次数; 2.建筑业企业根据市住建局下发检查任务,不单列年度执法计划,相关检查由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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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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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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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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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管行业 领域 |
牵头部门 |
联合 检查部门 |
检查依据 |
检查 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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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种设备监管重点单位 |
市场监管分局 |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4次/年 |
触发性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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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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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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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特种设备监一般单位 |
市场监管分局 |
应急和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次/年 |
触发性检查不计入年度检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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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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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备注:执法部门入企服务、第三方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以及针对特定领域提供的专家合规性辅导不纳入“综合查一次”范畴。
附件2
“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化工领域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2.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6.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7.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9.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0.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11.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及预案演练情况;
12.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履行作业安全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情况;
14.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事故的应急措施;
15.抽查一个车间、一个站房及部分作业人员。
(二)工贸领域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2.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6.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7.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9.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0.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11.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及预案演练情况;
12.抽查一个车间、一个站房及部分作业人员。
(三)职业卫生领域
1.职业病防治组织建设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措施实施情况;
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7.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10.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四)燃气、供热和城市供水领域
1.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2.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3.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4.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6.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7.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9.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0.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11.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及预案演练情况;应急救援器材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抽查能否熟练使用应急救援器材情况;
12.动火、进入受限(有限)空间、临时用电、抽堵盲板、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履行作业安全审批手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13.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事故的应急措施;
14.抽查情况:
(1)燃气企业:抽查储罐区、控制室等重点部位及部分作业人员;抽查消防管网情况;
(2)供水企业:抽查一个水处理、一个站房、氯气储瓶间及部分作业人员;
(3)污水处理企业:抽查一个污水处理区、一个站房等重点部位及部分作业人员;
(4)供热企业:抽查特种设备自查、检验检测落实情况;抽查煤粉储存间、高低压配电房、一个站房、DCS控制室及部分作业人员。
(五)生态环境领域
1.生态环境相关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文件、登记表网上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验收;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查看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环评、批复、验收及排污许可要求;
3.排口及污染物排放:查看企业排口设置是否符合环评、批复、验收及排污许可要求;查看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方案、自行监测报告;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对相关排口或污染物开展监督性监测;
4.工业固废管理:查看企业标识标牌、管理计划、台账及申报、合同签订及转移联单、贮存场所建设等;
5.环境应急管理:查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情况;环境应急培训、应急演练方案、总结;应急设施及物资配置;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
6.污染源自动监控:查看企业排放口、在线站房、自动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建设情况;查看验收情况;查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查看比对检测报告、量值溯源报告;查看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对相关设备开展质控样核查或取样检测;
7.企业环境管理:查看企业执行报告填报情况;查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
8.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检测情况;查看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情况;前次或上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根据信访投诉相关内容开展检查。
(六)消防安全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学习情况,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和领导批示及学习情况以及消防工作例会情况(消防安全例会记录或上级下发的关于节前工作文件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决定等);
2.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包括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资质文件等);
3.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等;
4.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年度消防安全资金投入,单位内部涉及消防的规章制度(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和文件;
5.单位领导带队检查记录和重点时期“七个一”档案材料以及本单位消防安全承诺书签订情况(各级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的消防安全承诺书等);
6.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情况;
7.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8.消防重点单位档案,消防安全制度,重点岗位人员履职记录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电工、消防设施操作员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五实 N岗责任落实情况(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三自主两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包括新入职员工培训、员工消防知识技能培训记录等),相关租赁合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以及闭环情况记录;
9.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准备近 3 个月的维保记录以及本年度维保合同等;
10.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11.动火作业审批等资料以及店铺装修等相关资料;
12.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行业主管部门检查资料;
14.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现场参加检查;
15.签订有消防维保合同的,消防维保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消防设施操作员现场参加检查;
16.实地查看消防设施现场管理及实际运行情况;
17.室外消火栓扳手等相关辅助器材。
(七)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3.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5.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6.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建立充装前后检查制度;
9.是否按照“两个责任管理规定”在最高管理层中以文件形式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是否建立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台账;
10.作业人员是否持证,并在有效期内;
11.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12.是否制定人员培训计划;
13.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
1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使用登记表;
15.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1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
17.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和定期检验报告;
18.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 养记录;
19.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报告;
20.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21.气瓶充装单位的气瓶档案和气瓶信息化管理系统;
22.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是否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记录;其他使用单位是否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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