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社会发展局发布时间:2023-12-2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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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各部门、各垂管机构:

为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六政〔201053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通知》(六政办秘〔2023110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截至20231231日,以开发区管委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影响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

(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国家及我省有关文件、工作部署明确提出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涉及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要求的。

三、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废止。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及明显不能适应现实需要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的,予以废止;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修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个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

(四)保留(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一致,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保留,认定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中仅个别内容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能调整,主体内容与机构改革精神并不冲突,有关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文件继续有效。)

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规范性文件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超过5年的,一般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对清理时有效期已满(20181231日前制定的),需要继续适用的,报送清理结果时应当说明理由并注明延长适用期的具体期限。

四、清理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即以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含管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主要负责实施的单位提出清理意见。文件起草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提出清理意见;起草单位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五、清理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

开发区管委规范性文件。以管委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理由,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于20242月底前将管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附件1)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行政工作专班办公室,同时报送拟保留、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

对实施文件有效期管理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2019年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管委规范性文件,在报送清理结果时,一并报送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二)审查审定阶段

依法行政工作专班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开发区管委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逐件审核,在与实施单位以及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报两委会审定。

(三)公布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继续有效(保留)、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做好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对应当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43月底前完成修改工作。

六、有关要求

各部门、各垂管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明确责任,摸清底数,确保实现应清尽清。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清理工作有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对未按时按要求开展清理、报送清理意见的,视情调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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