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经贸科技局(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9-05-2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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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我区创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每年培育5—10家掌握核心技术、处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依据《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其特点是创新活力足、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具备的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来无经营违法或环保、生产安全等受到责任追究情况发生;

2、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

3、企业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4、企业已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含)之间,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5亿元至10亿元之间,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机制健全,主营业务突出,产品或服务特色鲜明,拥有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且近三年平均每年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

6、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管理团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并实施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体系,企业文化、激励机制等软实力建设成效明显;

7、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上市企业(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柜台市场挂牌的企业)因具备较强的融资能力和较大的企业规模,原则上不再予以申报。

第五条  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书》
  • 企业未来三年目标(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经济效益预测)分析报告;
  • 附件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产学研合作证明;

(5)近3年知识产权成果证明(专利复印件);

(6)设立研发机构及其它荣誉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符合科技小巨人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区经贸科技局年度发布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经区经贸科技局组织评审,公示无异议报管委审定后,确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由管委授予“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实行滚动发展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年由经贸科技局对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绩效评价,对未按要求完成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的企业,将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科技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科技小巨人企业承担国家或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争取国家、省和市的项目资金支持;

2、鼓励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3、促进科技小巨人企业与高校院所、创新平台对接,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4、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搭建高端人才平台,建设博士后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

第十条 对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三年内不再受理认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贸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