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国家级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6-10-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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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引导和促进我市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力争三年内,全市在沪深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内外交易所上市企业达到6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15家以上,股票融资额累计30亿元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奖励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审核期内(上市不超过2年,挂牌不超过1年) 企业所得税超改制前基数部分,地方留成(市、县两级,下同)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补助企业。

2.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的,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3.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中内部资产重组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完成并变更注册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

4.市、县两级财政对上述1-3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缴中央及省财政部分在企业上市后3年内补助企业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补助金额以企业上市后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超改制当年基数部分为限。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含)分期缴纳。

5.对改制完成并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助。

6.企业在上市挂牌前引进股权投资并完成股改的,同级财政对股改企业给予到位投资额5%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二)对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

7.预算级次在市级的企业上报材料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交易所并受理,市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市财政再给予150万元奖励。预算级次在县区的,市级对企业分别奖励75万元。   

8.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预算级次在市级的,市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预算级次在县区的,市财政给予75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的,市及县区财政再按照上市标准予以奖励和补助。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的扶持政策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三)对企业股权融资的奖励   

9.对上市公司和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股票融资(包括再融资)并用于本市投资的,受益地财政按用于本地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次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方面的支持

10.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向上市挂牌公司及后备企业的投融资。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资源库与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接机制,把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担保费率优惠,年化费率最高不超过1.2%。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范围。

11.拟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拟再融资、发行公司债等涉及的项目属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优先列为市级重点项目,优先上报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优先办理项目备案、环保审批等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上报、优先获得各项扶持资金。

12.对企业因上市挂牌需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因补缴相关税费而造成资金流动性紧张的,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或具有政府背景的股权、风险投资基金优先安排股权投资;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或基金可与企业约定,以保本付息、固定收益或市场化等方式退出。

13.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出具各类确认和证明等文件的,市和县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精心指导,特事特办,最大限度提供便利,缩短办理时限。

三、其他事项

14.企业拟申请上市挂牌及股权投资、股票融资等奖励补助资金的,须在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两周内提交市、县两级上市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申请在达到股改完成、上市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上市或挂牌以及资金投资到位等标准条件后提出;涉及市级财政奖补的,由县区上市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初审后,经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涉及县区财政奖补的,由县区政府(管委)审定。

15.企业因非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挂牌的,对股改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超过改制前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企业自资金拨付之日起3年内因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上市的,市级财政已拨付的上市奖励或补助资金连同本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以县区财政代扣代缴方式予以收回。

16.本意见尚未明确但确属推进企业上市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其他事项,由市金融办牵头有关部门进行会商,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依法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7.企业和单位享受本意见政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及补助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和股权融资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19.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20.本意见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六政〔201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