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上市挂牌 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征集单位:六安开发区管委 征集时间:[ 2021-05-10 00:00 ] 至 [ 2021-06-10 00:00 ] 状态:已结束

现将《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财政局(金融办)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玲玲,王文玲                        

联系电话:0564—3636101,0564—3631393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和促进我区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六政秘〔2020〕28号)和《六安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补助办法》(六金〔2020〕16号) ,现制定以下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

一、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均在我区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一)企业为上市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开发区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

(二)企业在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财政奖励20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开发区财政奖励100万元。

(四)区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区并承诺不迁出的,开发区财政奖励200万元。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承诺不迁出的,开发区财政奖励200万元。

(五)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市财政给予75万元奖励,开发区财政配套奖励75万元。

(六)对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及科创板精选层新增挂牌企业,市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开发区财政配套奖励15万元。

(七)对在省股交中心其他板块新增挂牌企业(发生实际经营收入的),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开发区财政配套奖励5万元。

三、其他事项

(八)企业享受本办法奖励,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依法追回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前期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征集结果

公示期间通过电话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如下:

1.支持出台该奖励政策;

2.建议提高股改企业奖励标准。

其中采纳1条意见,并在该办法第(一)条中将企业股改奖励增加到20万元。